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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借故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后借故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虽为借钱而离开医院,但被害人家属仍能与其保持联络,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这一规定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逃离了事故现场,二者须同时具备。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及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两个方面,即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上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从认知角度,行为人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自己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意志角度,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在适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这一规定时,不能仅以行为人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而客观归罪,应当严格考察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实践中,大多数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一些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是因为怕被对方家属或现场群众围攻等。不同的主观意图反映出行为人不同的悔罪心理,体现了不同的恶性程度,需要给予的处罚种类及大小也应有所区别。

鉴于此,《交通肇事解释》将作为入罪情节的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修订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有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种情况。但是,据交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有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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