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后父母其为购房出资
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个人还是双方?
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均涉及类似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实务中,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
有关裁判规则如下:
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应负偿还义务——老陈夫妻诉小陈、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认定该出资是赠与性质——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3.不能证明婚后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行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黄琳琳、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4.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陈映与罗晓华、罗练民间借贷纠纷案
5.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能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穆英琦、冷海泉与李英、冷穆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