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所涉法律问题汇总及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一、法条释义与裁判观点
1.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2. 夫妻之间存在借款行为,法院只有在离婚时才处理,离婚前以借贷纠纷起诉将被驳回诉请。
如采用协议离婚的,双方也可通过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借款事实及偿还期限来处理借贷。
3.婚内借贷如何处理,要看以下两点:
第一,是否实际发生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4.同居关系属于比较特殊的关系,在同居期内的借贷行为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呢?法院认为,由于双方间的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并无差别,故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
二、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
1.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应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2.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解除婚姻关系;(3)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3.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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