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费如何计算?
二者的赔付标准以及计算基础各不相同,工伤就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计算基础并不明确,实践中可以以当地护工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每日护理支出、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标准进行计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死亡;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长20年,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阶段起诉支付。
一、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较明确: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人身伤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100%;
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 - ˉ
c) 部分护理依赖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