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以后,对查明的基本事实、事故原因、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同时也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
实务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怎么办呢?
一、查阅案件资料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的,即应当行使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的权力,迅速复制交通事故卷宗,主要是现场图、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根据自己调查、搜集证据及时发现漏洞、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提出异议。
二、申请复核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74条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存有异议,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由法院审查判断,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划分。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特别注意:
(一)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规则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公文书证是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可信度的的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履行法定职权而形成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虽然仍需要当庭质证,但应该适用公文书证的审查规则。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否则人民法院多半会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进行裁判。
(二)可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反证据”界定
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参考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一般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经过充分论证的鉴定结论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符;二是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明显表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