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获得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一、和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二、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诉讼
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四、医疗事故索赔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复印封存资料要及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虽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2、不急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医疗机构要尽到前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可选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除自行协商外,解决纠纷的途径有二:请求行政调解或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先选择行政调解,有助于快速地解决纠纷获得赔偿,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起诉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速度。先行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4、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可选择
多数情况下,遭遇医患纠纷都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适当地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而如果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则构成侵权。患者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方应当权衡利弊,慎重选择。
医疗事故纠纷比较复杂,一旦发生,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