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一、死亡赔偿金的定位是什么?
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类赔偿,另一种认为属于物质损失赔偿,司法实务中普遍将其作为物质损失赔偿。认为属于精神损失赔偿的理由是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而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17条、第18条将死亡赔偿金等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规定,并在第29条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作了确定。从逻辑上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1、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婚姻关系因离婚或公民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消灭,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一方死亡之后,已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赔偿金也并非死者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及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得到的赔偿,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等人,而非死者本人遗留,故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通常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本质是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对死者的近亲属等人(间接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
三、死亡赔偿金纠纷案由的确定
通说观点认为应定为共有纠纷,理由是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明确,但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权利人及各自份额并未明确,应经过庭审进一步确认,而在分割前,该笔款应属共同共有,故应定为共有纠纷。
四、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对象及比例
首先是分配对象:根据《人损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可见其权利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死者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类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我国《人损解释》对被扶养人范围作了扩大规定,其第28条第2款就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虽然法律并未对赔偿权利人中近亲属的分配顺序作出明确规定,但现实中配偶、子女和父母无疑是与死者关系最为亲密的人,对死者的人身、经济依赖性最大,对受害人的死亡所承受的精神压力无疑也是最大的。因此,我国立法原意应当是以继承法作为参照的,即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权利主体一般为:受害人近亲属(限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及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不限于第一顺序);特殊情况下,还可结合我国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的原则,对这部分人予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