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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5月17日,XX商报、XX网警巡查执法官方账号报道一起案例:

今年3月,某公司前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公司位于XX的一家子公司日前通过招投标,进行了一批电子设备的采购工作,然而总公司在设备购入后审计时发现,这批设备的价格竟然比市场价高了40%左右,怀疑其中有人串通投标,于是前来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当时在XX共有三家公司参与了招投标,然而事实上其中两家公司都是最终中标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请”来的。近日警方远赴重庆,将周某某等8名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嫌疑人陆续抓获。根据周某某供述,警方又揪出了公司“内鬼”丁某。经审讯,上述公司采购部负责人丁某在得知有招标工作后,就联系上周某某,两人经过商议,找到另外两家公司,“自己”完成了这次招标,将原本只需要130多万的设备,“花”250多万进行了采购。目前多名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问题引出】

1、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2、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3、串通投标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

一、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

1、《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具体化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又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注:案例中采购部负责人丁某与投标人之间就属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

3、《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串通投标行为的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串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如招标采购文件有关于串通投标的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3.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表现为特殊主体,即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也是多数主体,因为二人以上方可构成串通;另外招标人、投标人一般情况下为法人单位,但也可以是个人(注:挂靠投标、或者自然人作为投标人等情形)。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是确定自然人犯罪主体,还是单位犯罪主体,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串通投标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六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申明】以上观点系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客观陈述以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者承诺。供阅读者参考使用,不作决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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