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情侣分手后,感情不在了,钱的问题会上升为主要问题,比如:
同居期间购房、装修、购买家电如何分配?
同居期间生活开销如何分担?
同居期间资金往来如何认定?
首先,同居期间双方如共同购房,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双方分手后,可以就共有房屋按约定分割房屋所有权。如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主张对购房出资的,能充分举证自己的出资情况的,如书写了特定用途的转账凭证、双方书面约定等,则可以主张折价补偿款。如对房屋装修进行了出资或购买了家电,可以主张由对方补偿,但也应当提供装修合同、送货单、支付费用凭证等证据,证明系对特定房屋的装修或购买家电进行了出资。
其次,就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无特殊约定的,主张由对方返还或补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同居期间,双方难免产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性质的,如转账无具体用途或约定,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同居期间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不同,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收益、花销等并不必然具备分割或要求对方补偿的条件。需分割的财产应当以确实为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为基础,该共有情况,双方应当通过充分的举证来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