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从法律意义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血亲关系的,另外一种是基于收养、或者婚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的,更不用说通过登报、协议等方式,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大家都不能接受的。
二、非血亲关系
包括收养,或者父母再婚建立的非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1、因为收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养子女被养父母抚养成年,养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时,养子女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对于父母再婚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如果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一般不允许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或者关系十分恶化可以解除关系。但是解除关系不等于,继子女对于继父母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如果继父母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成年的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
如果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仅仅是因为再婚建立的,一旦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自然也就解除了。